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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
2010/6/21 来源: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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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毕业生毕业离校的阶段,虽然还没领到毕业证,但不少毕业生已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职业顾问提醒毕业生:毕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毕业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确定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书面协议,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其签证机关是各级县、市人事调配部门。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其签证机关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其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等相关问题;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等问题,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
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在校毕业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之后,须经学校同意盖章。劳动合同则可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到单位报到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这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协议”转换为“合同”的两个关键点
在校大学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获得毕业证书后,才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要求,毕业生在校期间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只是一份意向书。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万事大吉,日照人才网提醒大学生:毕业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合同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就业协议“转换”为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内容是否一致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内容与协议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条款,特别是出现对维护自己权利不利的条款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生效的就业协议里的条款来修改劳动合同里的相关内容。
2、区分“协议期”和“试用期”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毕业生已在一个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且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不用再实行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毕业生在离校拿到报到证后,一定要及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顾问建议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先学习一下劳动法,以便在脱离了就业协议的保护之后,拿起法律的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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