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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职场“碰瓷”还是依法维权 |
2011/9/2 来源:潇湘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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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长沙市民黄女士很纳闷,前段时间,男子刘某在黄女士老公艾某开的某文化公司做事,7月,刘某以艾某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投诉到长沙市芙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文化公司为他补交五险,另支付双倍工资。
在调解时,艾某表示当时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无法交纳社保,现在愿意补交社保,但刘某不同意,要求将社保钱交到他手中。刘某今年三四月间也状告过一家单位,黄女士据此怀疑对方是“职场碰瓷”者,8月底,她将情况反映到芙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本报记者陈斌 长沙报道
用工者称一次小疏忽被告到劳动部门
艾某在长沙开了一家文化公司,今年2月,刘某应聘到公司工作。
艾某称:刘某2月21日入职,3月,主管人事的余女士要他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刘某说过几天再说,3月15日,余女士休产假去了,直到6月1日才上班,当余女士再次找到刘某要求签订合同,但刘某说要辞职,就不用签了。7月1日,刘某就没有上班了。
黄女士称,丈夫一直很注重正当用工,其他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刘某以种种理由拒签。今年7月25日,刘某投诉到芙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他于2011年2月21日至6月30日一直在艾某处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艾某一直没有为他交纳过任何保险,也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艾某为他补交保险及支付双倍工资。按照诉讼要求,他提出了12000元的索赔要求,并提出要将社保基金折现给他。艾某提出自己愿意补交社保,社保基金应该是国家统筹基金,不应随便折现给个人。
用工者怀疑刘某是“职场碰瓷”
艾某偶然向同行说起此事,一家公司的老总徐某也认识刘某。原来,今年三四月,刘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状告徐某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赔付双倍工资及社保金,经过劳动仲裁,徐某支付刘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9350元以及社保金补偿折现共计14000元。黄女士从社保部门了解到,刘某至今未向国家统筹基金内缴纳过一分钱。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徐某,他承认被刘某告过。据徐称,刘某在他那工作了一年多,当时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初是他自己辞职的,并不是我们炒他鱿鱼。”徐说,经过上次教训后,现在他的公司很规范,他还认为,如果刘某老是用这种方式维权,那以后谁还敢聘用他呢?
刘某否认“职场碰瓷”并称已撤诉
就刘某与艾某纠纷一事,记者联系了刘某,刘某称是依法维权,否认是“职场碰瓷”,并称自己已撤诉,随后挂断电话。
黄女士称,现在她还没有接到不起诉的文书,芙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预定9月8日开庭。
“刘某多次向同事称他就是为了搞到双倍工资才来上班的。”黄女士说。
劳动部门:鼓励劳动者依法维权
长沙市芙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争议仲裁的副局长周邦运告诉记者,“职场碰瓷”并不是很多,在芙蓉区,他也曾碰到过一次,一个劳动者曾5次将用人单位告上劳动部门,平均两个月一告。
“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这种人也是法律学得很透,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单位工资待遇高,福利好,员工不可能为了这些利益而将工作丢了。”周邦运说。
就此事,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名工作人员谈了自己的看法:起诉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尽到义务,严格按法律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是应该双倍返还工资,但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证据的,可以不必支付双倍返还工资。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律师李健认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有两个途径,一是行政投诉,可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行政监察;也可提出劳动仲裁,必须一年之内准备材料向被告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至于企业,如果认为仲裁不公,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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