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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不及时,用人单位须承担责任
2025/5/23  来源:日照人社

舒某某与某实业公司工伤待遇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基本案情】

舒某某是某实业公司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49 887.26元。出院后舒某某多次与某实业公司沟通,某实业公司始终未为舒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两个月后,舒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拾级。后舒某某因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某实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未举证证明其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时限延长,舒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应由某实业公司承担。故判决某实业公司向舒某某支付医疗费。

【典型意义】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主要的治疗费用往往产生在受伤首月,此时也是劳动者治疗的最佳时间和对治疗费用需求最迫切的时间。本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及时申请工伤期间的医疗费,有利于敦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让劳动者早日获得“救命钱”进行有效治疗。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存在疑问,可以据实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经咨询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即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仍需承担申请工伤认定前已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来源:日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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